前 言
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构建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编制《南充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南充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进一步优化南充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规划》编制的重点:明确“十三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三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四川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08-2020年)》、《四川省“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南充市区域卫生规划(2014修订版)(2011—2020年)》和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资源现状
2015年末,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958个(不含村级卫生机构),编制床位31089张,卫生技术人员26102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10429人,注册护士10026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编制床位4.9张,执业(助理)医师1.6人,注册护士1.6人,医疗资源配置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65张、2.21人、2.16人)。
全市医疗机构按举办类型分:公立医疗机构630家,均为非营利性,编制床位24800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1364家,编制床位7210张,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1226家,编制床位4724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36家,编制床位2486张。
按医疗机构级别分:三级医疗机构5家,编制床位7782张;二级医疗机构29家,编制床位7717张;一级医疗机构19家,编制床位1420张。
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医院132家,编制床位21590张,其中综合医院101家,编制床位17017张;专科医院23家,编制床位2153张;中医医院8家,编制床位2420张。乡镇卫生院445家,编制床位7758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26家,编制床位676张;妇幼保健院(所、站)10家,编制床位1065张;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共计1181家,均不设置床位。
二、目前医疗体系存在的问题
南充市医疗资源处于全省平均水平之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相对不均衡、结构不合理、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等方面,群众“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医疗资源总量不足。
2015年我市医疗资源仍处于全省平均水平之后。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预计到2020年末,全市常住人口将进一步增加,医疗服务需求也将大幅增加。从目前我市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来看,大部分二、三级医院需要长期加床。
(二)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
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尤以顺庆城区医疗资源最为密集。三级医院资源不足,目前全市虽有三级医院6家,但4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三级医院都集中在顺庆城区,周边城区、农村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服务能力不强,城乡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明显。
(三)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
一是各层次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分工不清,导致三级医院等大医院超负荷运转与大量基层医疗服务资源利用不足现象并存。二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不均衡,上规模、上档次、有专科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比重严重不足,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不能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三是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中间性医疗机构发展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分流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的病人,影响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四)医疗资源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2015年医疗机构出院人数103.94万人。全市病床使用率79.6%,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床位使用率为110%以上,民营医院病床使用率为66.59%,基层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为60.15 %。平均住院日8.43天,整体使用效率不高。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大量的医疗服务工作,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量偏少,设施设备部分闲置,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利用不足,社会办医床位使用率明显偏低。
三、当前形势
(一)南充经济社会稳步发展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516.2亿元,人均GDP2.4万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3950元、10292元。未来五年,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达到9.0%以上,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绝对贫困人口显著减少。
(二)打造区域中心城市为卫生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打造区域中心城市的根本目的。适应城乡居民对医疗保健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必须建成与中心城市相匹配的医疗临床、医疗教学、医学科研中心,这不仅需要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空间布局,也需要适度增加卫生资源总量,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南充作为全国第二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种责任。国家医改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必将逐步打破阻碍医疗卫生资源科学配置的体制机制,缩小城乡、地区、人群在健康保障、服务提供、健康状况方面的差距,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四)人口结构和疾病谱的改变要求对医疗资源配置进行相应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影响市民健康的首要因素。同时,传染病防治依然存在薄弱环节,艾滋病等传染病已构成新的威胁,精神疾病发病率日渐升高。这些新情况要求卫生系统积极推动卫生发展模式转变,不断调整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以满足社会不同群体对医疗保健服务的多种需求。
第二部分 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打造区域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国家有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指导意见,科学调整、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为实现健康南充提供保障。
二、规划目标
(一)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负责急、危、疑难重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康复医院和护理院负责疾病恢复期患者的康复治疗、慢病终年卧床和临终关怀患者的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治,社区康复和护理等。通过形成治疗、康复、护理紧密衔接的服务机制,实现“大病小病分诊、急病慢病分治”的服务效果。
(二)促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按照“一视同仁、扶优扶强、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在规划设置上给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规划原则
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增量提质,注重内涵;公平可及,保障健康;鼓励民办,中西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整合优化、合理布局”理念,实现“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
(一)增加总量。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情况,按照床位配置标准合理增加医疗资源总量。
1.增量医疗资源主要满足各县(市、区)区域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供需矛盾突出的薄弱专科发展需要。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2.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新建、迁建和扩建医疗机构的单个院区床位规模市级不得超过800张,县级不得超过500张。每个县(市、区)可规划1—2个医疗次中心。
(二)盘活存量。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对区域内存量资源进行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
3.积极推进城市资源密集区的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和城市新区转移和发展。重点向市政府新区、下中坝、嘉陵区等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的城市新区和规划有大型居民住宅区的区域倾斜。
4.除位于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求保留一定规模床位外,缩减使用效率低下的医疗机构床位规模,缩减的床位指标重点用于满足区域医疗次中心、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发展需求。
(三)提高质量。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公立医院规模,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5.除已立项的续建项目和纳入规划的市中医医院建设外,“十三五”时期,主城区内重点改造陈旧老化的基础设施,将医院“做精、做强”,以提高整体使用效率和技术服务水平为主要方向,不再新举办和扩建各级公立综合医院。
6.对公立综合医院以增加床位规模为建设依据的扩建项目,设置效率指标下限。编制床位使用率低于85%的公立综合医院不得扩建。
7.坚持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四、配置标准
(一)公立医疗机构。
为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3张,并按照综合性、中医、专科性医疗机构分类设定。
1.综合性医疗机构。
全市公立综合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13张,其中:省办综合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3张,市级办综合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县级办综合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2张。每县(市、区)可设置1所三级综合医院。
2.中医医疗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5张。其中:市级办中医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5张,县级办中医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5张。每县(市、区)至少设置1所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
3.专科性医疗机构。
包括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所列各类别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5张。其中:市级办专科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25张,县级办专科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25张。
4.其他机构。
鼓励举办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新型业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依法开办护理院、护理站等,促进医养结合,编制床位配置标准达到每千人口0.17张。
(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全市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按照每千人口1.5张进行总量控制。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达到每千人口1.3张。
综合以上标准,本市医疗机构总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6.1张。上述配置标准中,公立医疗机构每千人口配置标准为3.3张床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每千人口配置标准为1.5张床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配置标准为1.3张床位。同时加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数量适宜、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卫生人才队伍,到202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或超过2.6人。
五、资源调整
各县(市、区)要根据规划原则和配置标准,按以下要求对本辖区医疗资源进行调整。
(一)公立医疗机构。
1.综合性医疗机构。
(1)三级综合医院。除现有的2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和2所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阆中市人民医院、仪陇县人民医院)外,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西充县再设置1所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升级创建,嘉陵区由川北医学院建附属嘉陵医院。到2020年,全市三级综合医院达到10家。同时,依托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市中心医院分别在市政府新区和下中坝各建1所三级甲等规模的新院区。
(2)二级综合医院。除现有的8所二级综合医院[南充卫校附属医院、顺庆区人民医院、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潆溪街道办)、仪陇县第二人民医院(马鞍镇)、阆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老观镇)、阆中市第四人民医院(河溪镇)、南部县第三人民医院(建兴镇)、嘉陵区第二人民医院(李渡镇)]外,分别在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顺庆区李家镇、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高坪区东观镇、嘉陵区安平镇、南部县升钟镇、西充县义兴镇、西充县双凤镇、营山县消水镇、蓬安县罗家镇各建1所二级综合医院。到2020年,全市二级综合医院达到18家。
(3)一级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由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置,原则上未规划二级综合医院的中心镇卫生院可申请创建为一级综合医院,同时承担卫生院的职能。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3—10万人或1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居民区可按每1—1.5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可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改建,也可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设置机构或社会资金投资新建。
(5)乡(镇)卫生院。全市各建制乡镇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不再另设置乡卫生院。鼓励将城区及城郊的卫生院和非营利性一、二级综合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改制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
(6)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及服务半径较大的村,可增设1个卫生站服务点,常住人口较少的可以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2.中医医疗机构。
(1)市办中医医院。全市设置1所市级中医医院。即南充市中医医院,2020年前创建为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2)县办中医医院。每个县(市、区)各设置1所县级中医医院。阆中市、仪陇县各规划1所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其余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3)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市辖三区规划设置1所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可由其他具备条件的医院增挂南充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牌子或转型为南充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3.专科性医疗机构。
(1)传染病医院。市辖三区设置一所独立传染病医院,即南充市传染病医院(由南充市中心医院管理),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后备医院。除市辖三区外的县(市)应在当地人民医院设置传染病病(院)区。也可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
(2)精神病医院。市辖三区设置1所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和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保留已设置的阆中市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营山)身心医院、南部民建医院。并将南充市(营山)身心医院规划为三级乙等专科医院,阆中市精神卫生中心规划为二级甲等专科医院。除已设精神病专科医院外的其它县应在当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病科,可根据需要设置1所精神病专科医院(也可由社会资本举办)。
(3)肿瘤医院。市辖三区设置一所肿瘤医院,即南充市肿瘤防治中心(由南充市中心医院管理)。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应设立肿瘤科。
(4)妇女儿童医院。全市设2所妇女儿童医院,市辖三区设置一所独立的儿童医院,即南充市儿童医院(由南充市妇幼保健院管理)。保留南充市顺庆区妇孺医院。
4.妇幼保健机构。
(1)市办妇幼保健院。全市设置一所市办三级妇幼保健院,即南充市妇幼保健院,与南充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予以整合。组建成立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
(2)县办妇幼保健院。在9县(市、区)各设置1所妇幼保健院,即目前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也可增挂儿童医院牌子。在规划期内,仪陇县、南部县妇幼保健院创建为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阆中市、西充县、营山县、蓬安县妇幼保健院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妇幼保健院为二级乙等妇幼保健院。
5.急救指挥中心。
以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为龙头,县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分中心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6.其他医疗机构。
(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大力推动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其他医疗机构的发展,“十三五”时期逐步达到配置标准要求。
(2)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的建设按照国、省《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执行。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部分功能定位不明确、利用率较低、位于社区的公立一、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或护理院。顺庆区人民医院和高坪区人民医院老院区可转型为康复医院或护理院。依托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西充县多扶镇建设1所以康复为主的川东北(南充)康养中心。
(4)市辖三区设置医学影像集中诊断中心、病理远程会诊中心、心电集中诊断中心各1所。各县(市)根据情况可设置1个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心电集中诊断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
(5)厂矿、企事业、学校医务室、卫生所。职工在1000人以上、具备条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可设置卫生所(室),承担内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但不设置床位。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且学生人数超过600人的可设立医务室,承担学校内的医疗保健工作,但不设置床位。保留驻市高校已设置的校医院。
(二)民营医疗机构。
(1)新增医疗资源配置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以合作、托管、兼并等各种形式参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社会资金举办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医院、口腔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肿瘤医院、妇女儿童医院、耳鼻喉医院、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康复医院、职业病专科医院等有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在城郊结合部及城市新开发区举办大型的高水平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逐步提高民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同类医疗机构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
(2)在规划期内,市辖三区引进社会资本设置2所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院,开展全托式治、护、养三者结合的康复护理服务。其它县(市)根据需要设置。
(3)涉及非基本医疗所需的口腔医院、美容整形医院和其它高端特需专科医院,可根据需要设置。
(4)引进社会资本建立临床集中检验检测机构2所,为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集约化服务。各县(市)根据情况可设置集中临床检验机构,也可挂靠在各县人民医院内。
(5)门诊部、诊所。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新设置门诊部、诊所以本辖区服务人口数和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到农村地区开办门诊部或诊所。支持开办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发展特色专科诊所。
六、功能协同
(一)医疗联合体。
到2020年,以省、市办公立医院为龙头,形成分层次、全覆盖的医疗联合体服务体系,医疗联合体内建立顺畅的双向转诊机制和延伸门诊、延伸病房,开展技术、人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深层次合作和帮扶。
(二)远程医疗服务。
到2020年,建设以省、市三级甲等医院为龙头,覆盖10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监护、远程影像及病理诊断、远程教育、远程信息共享等远程医学活动。
(三)分级诊疗制度。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严格实施大型医疗机构“控时限量”,提升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现“两降四升”,即市级以上三级医院诊疗量占比明显降低、基本病种收治占比明显降低,三、四级手术占比明显上升、疑难重症病种收治占比明显上升、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总量和占比大幅上升。
(四)互联网健康服务。
到2020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并动态更新信息,建成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加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实现一卡多应用、区域“一卡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能提供以慢性病为主的互联网健康服务。
(五)推进医养融合。
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本规划在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省医疗体制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当地的设置规划,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市辖三区按照同城发展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不再单独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除门诊部和诊所外)。
第三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为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并对医疗事业发展起到有效指导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改、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委、人社、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将医疗机构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统一起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资源投入,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形式的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医疗投入政策,提高政府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对医疗卫生行业内的所有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四、完善长效机制,建立有序就医格局
完善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模式,试点建立区域医疗中心、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秩序,明确转诊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出入院标准、服务效果评估指标和相应工作规范。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及人社等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实现分级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有序就医格局。
五、完善医保制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社会医疗服务公平性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未来卫生事业不断推进的重要保障。政府应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政策制定时,应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管理和服务规范为依据,用相同的标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体现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分流,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利用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
主要指标 |
国家 要求 |
省指导 意见 |
2015年 现状 |
2020年 目标 |
指标性质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张) |
6 |
6.1 |
5.13 |
6.1 |
指导性 |
医院 |
4.8 |
4.8 |
3.57 |
4.8 |
指导性 |
公立医院 |
3.3 |
≤3.3 |
2.35 |
3.3 |
指导性 |
其中:省办及以上医院 |
0.45 |
0.3 |
0.33 |
0.33 |
指导性 |
市办医院 |
0.9 |
1.0 |
0.55 |
1.0 |
指导性 |
县办医院 |
1.8 |
1.8 |
1.38 |
1.8 |
指导性 |
其他公立医院 |
0.15 |
0.2 |
0.09 |
0.17 |
指导性 |
社会办医院 |
1.5 |
1.5 |
1.22 |
1.5 |
指导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2 |
1.3 |
1.42 |
1.3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2.5 |
2.5 |
1.89 |
2.5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3.14 |
≥2.8 |
1.58 |
≥2.6 |
指导性 |
医疗机构床位与医务人员比(市以上) |
|
1:1.15 |
1:1.03 |
1:1.15 |
指导性 |
医疗机构床位与医务人员比(县及以下) |
|
1:1.3 |
1:0.81 |
1:1.3 |
指导性 |
医护比 |
1:1.25 |
1:1.25 |
1:0.83 |
1:1.25 |
指导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