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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与科教科时间:2016-11-17 09:38点击数: 次

 

 
南充市本级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议事决策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对“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议事原则
1.市本级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凡属“三重一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执行。
二、议事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根据直属单位实际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是指:
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和市卫生局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单位中心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的事项;
3.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4.单位和内设机构的编制(含人员编制、床位编制)与职能调整的事项;
5.人才引进、调进、工作人员招聘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聘任的有关事项;
6.由单位决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奖惩、评优、评先事项;
7.推荐或确定出国考察、全市进修学习人选的事项;
8.提交单位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9.市卫生计生委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0.科级干部、股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
11.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和股级干部后备人选;
12.根据需要,由单位推荐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3.单位职工福利、超劳提成、奖金分配的方案;
14.大型仪器采购和应当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
15.涉及单位利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6.年度财务预算;
17.大单采购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内使用金额较大(资金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报市卫生局核准后执行)的支出项目;
18.减免医药费用或检验检测费用,减免金额较大(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事项;
19.固定资产处置及债权债务的清算;
20.审计工作事项;
21.其他应当列入集体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根据所议事项,分别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其中,上述议事范围中第6事项中党委系列的奖惩、评优、评先事项和第10、11事项中党的基层组织及群团负责人的推荐、提名、任免,由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上述议事范围第1、6、10、11、12项中除由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以外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上述会议也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的对象为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党委(总支、支部)办公室主任、为党员的团组织书记可根据情况列席。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干部人事事项时,人事科长列席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四、议事程序
 1.会前酝酿。会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商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要时应将议题和主要内容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沟通、酝酿。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经办的内设机构事先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和必要的论证,并书面提出具体的意见或方案。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干部人事问题,不搞临时动议。对已经会议研究并确定意见的事项,需要再次提交会议研究时,应向参加会议人员说明理由。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除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3.充分讨论。讨论重大问题时,每个到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重大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5.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议定事项当场作出决定,并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当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会议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对经2次以上讨论仍未形成决定的行政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对此负责,同时向市卫生局书面报告。
 6.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地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纪委书记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与会人员均应签名。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编发会议纪要,经参加该次会议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印发。
五、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有关政策、上级指示为依据。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2.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副职要对正职负责,并向正职报告工作。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3.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追踪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办部门和科室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还应向纪委书记汇报。
4.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泄露秘密的,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按规定要求应当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监督检查
1.单位每年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情况上报市卫计委党委和市纪委驻市卫计委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卫计委监察室,并把其列入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2.市纪委驻市卫计委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卫计委监察室、委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对市本级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投诉。
 3.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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