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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与科教科时间:2018-01-24 15:37点击数: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试行)》《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和听证制度(试行)》《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试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南府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

  (四)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

  (五)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六)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九)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十)国企改革改制方案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二)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十三)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应当采取公示、走访、调查、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应逐条做好记录,收集在案,并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加强舆情引导,保障公众准确理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听取意见的人数、范围,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法律分析意见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分析;

  (三)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对所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除外),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相同。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部门)未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国家机关声誉受到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依据《南充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南委发〔2017〕1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南府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以下简称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对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四条 市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

  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专业、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以下统称市专家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专家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具体承担专家遴选、联络、协调等工作,并根据专家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

  第七条 征集专家库成员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按照公布征集信息、接受报名、专业部门推荐、资格审查、上网公示拟聘专家名录、专业部门初评、专家管理部门审核等程序拟定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并颁发聘书。市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向专家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由专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专家库应当实现全市资源共享。专家名单、所在单位、专业特长以及专家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供行政机关联系备选。

  第九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论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论证意见;

  (二)对拟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提供评估论证意见;

  (三)为重大合作项目提供论证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论证事务。

  第十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专家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所需专业的特点设定相应专业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调阅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须工作条件;

  (三)获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对论证的结论负责;

  (二)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以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不得私自泄漏论证内容、论证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不超过5年。专家聘任情况发生变更的,专家管理部门应当自变更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专题网页公布的专家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聘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尽职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

  (四)因专家个人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五)专家本人申请解聘的。

  第三章 论证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的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草案起草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政府部门的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部门负责(以下统称专家论证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 专家管理部门、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开展决策专家论证工作:

  (一)论证组织部门确定论证事项后向专家管理部门申报;

  (二)专家管理部门协调选定论证专家;

  (三)专家在指定时限内进行相关研究;

  (四)整理、分析、吸纳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五)专家论证报告由专家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论证组织部门转交。

  (六)将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组织部门也可根据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即在确定论证事项后,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反向论证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参加决策专家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不少于9名。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组织部门选定专家,应当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应当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九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专家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独立负责地参与论证,客观、公正地发表论证意见;

  (二)承诺对论证过程、事项和意见严格保密;

  (三)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确定研究论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应当为专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论证资料和信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决策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个人分别论证、小组论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完备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论证专家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由专家签字确认的专家论证报告提交专家论证组织部门。采取专家个人分别论证方式的,由专家论证组织部门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采取专家小组论证方式的,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已选定专家的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家管理部门可根据决策的性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照本章规定组织论证。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专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族宗教、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管理部门、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专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家聘任、使用和退出管理,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通过征求专家论证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跟踪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将论证专家开展工作情况、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应当进行专家论证而没有进行,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专家在论证过程中有违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应当取消其担任本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违规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和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南府发〔2017〕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市人民政府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和决策依据,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后进行完善,再按程序提交市政府作出决策的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和听证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三条 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适用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决策预公开由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实施。对应当预公开或听证而没有预公开或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不予审议决策。

  第五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全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向社会预公开:

  (一)政府部门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行政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预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预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

  (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网上政务服务大厅;

  (三)决策起草部门的门户网站;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八条 预公开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预公开结束后应形成预公开情况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证。

  (一)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重大行政处罚;

  (三)涉及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听证的事项。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预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一)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第十二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预公开和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予采纳的,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会参加人反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在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听证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南充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南委发〔2017〕1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南府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估是依据一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我市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的综合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与决策的提出单位共同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估的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确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九条 对决策后评估作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估报告。对决策的制度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之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估活动作出总结。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对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素质作出评价;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总结;对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定后,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建立健全本地、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适时组织实施情况后评价,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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