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发〔2016〕122号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审批
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理顺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医疗机构,根据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放射诊疗许可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放射诊疗许可权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和校验,由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不再实行分类管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在校验周期内依然有效,待校验、新增项目、变更项目时,医疗机构向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该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
二、提高工作能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要加强放射诊疗许可人员的培训,提升人员专业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办事指南做好审批和校验工作。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协助做好核医学和放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在开展此项工作时遇到问题和困难可及时与我委沟通联系,我委将协调帮助解决审批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对该项工作的知晓度,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在审批和校验等环节的指导。我委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加大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大许可和校验工作调整后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双随机抽查检查”有机结合,扎实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履职到位,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