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发〔2014〕261号
南充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机构
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审批,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2〕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院内设立医疗美容科(室)的,由原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医疗美容医院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设置审批医疗美容机构,正在审批的,应立即停止。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审批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进行认真排查,重点放在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项目,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取缔。对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按程序报我局复核后重新注册登记。
南充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4日
南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