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发〔2016〕232号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市卫生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南充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南卫发〔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基本情况
全市已设置审批民营医疗机构113家,有床位数10083张,根据《南充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文件规定,全市应规划民营医院编制床位数9501张,超编制床位582张(见附件)。
二、严格控制编制床位
各县(市、区)要根据《南充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按照全市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对社会办的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受数量、地点限制。
三、全面清理编制床位
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低于50%的有30家,占有床位1878张,占民营医疗机构总编制床位数19.8%。各县(市、区)卫计局要对本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清理,凡床位使用率低于50%的医疗机构,建议适当减少床位数,达到床位合理使用范围;对床位使用率低于90%的医疗机构,不得增加床位数。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床位数设置标准和床位数与专业技术人员配比,对未达到校验要求的,应当作出暂缓校验决定,在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符合要求的,该注销的科室必须注销,该收回的床位必须收回,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严格医疗机构备案管理
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备案要求,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必须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备案审查同意并回复后,方可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凡未上报备案的设置许可,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规范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对申请定性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审查其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对不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财务管理的不得定性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校验时必须审查其财务管理,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第三方有资质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违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附件:各县(市、区)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情况统计表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附 件
各县(市、区)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情况统计表
(1-10月)
县(市、区) |
在编床位数(张) |
实际床位数(张) |
顺庆区 |
1062.75 |
2620 |
高坪区 |
901.5 |
1036 |
嘉陵区 |
918.6 |
466 |
阆中市 |
1087.5 |
770 |
南部县 |
1394.7 |
1715 |
西充县 |
789.15 |
1067 |
仪陇县 |
1387.65 |
679 |
营山县 |
1109.25 |
530 |
蓬安县 |
849.6 |
1200 |
合 计 |
9501 |
10083 |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