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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与科教科时间:2018-02-11 11:07点击数: 次

  

 

 

 

 

 

南卫发〔2013213

 

南充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效能,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减轻医疗机构负担。依据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日常卫生监督职责划分

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按 “属地化”实施,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厅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其余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卫生局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放射诊疗、单采血浆等专项技术或涉及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卫生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日常监督一年不低于两次,对采供血液(浆)机构的日常监督一年不得低于四次。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人员培训,尽快适应需求。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调整后工作重新确定卫生监督人员,加强岗位培训,熟悉监督检查内容,尽快适应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形势需要。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也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职责。职责调整后,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对所辖范围医疗卫生机构重新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录入基础数据,做到“四清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底数清楚,存在的问题清楚,监督和处理意见清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清楚)。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督导,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对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抽查

三是加强专项指导,上下行动一致。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专项指导,做到专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日常监督执法情况。

 

 

 

南充市卫生局

201386  

 

 

 

 

 

 

 

 

 

 

 

 

南充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8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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